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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曦泽:家庭责任制中的劳动积极性是如何被激励的?

    信息发布者:盛小燕
    2017-04-06 21:30:35    来源:新三农   转载

    邓曦泽:家庭责任制中的劳动积极性是如何被激励的?

    原创 2017-04-03 邓曦泽 新三农

    | 邓曦泽(四川大学教授)

         在世界现代农业史上,有一广受关注的重大事件,它就是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变迁在短期内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业获得巨大增长,大大缓解了当时中国面对的物资尤其是生活物资的贫困。我们通常谈到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都会说,家庭责任制改变了劳动者的劳动态度,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可是如果对这一问题进行追问:为什么家庭责任制能够改变劳动者的劳动态度?或者这样问:家庭责任制利用了什么东西,改变了劳动态度呢?

     

    “亲情”是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亲情可以使家庭成员忠诚于家庭,从而使家庭成员超越了经济利益算计,愿意为家庭作贡献,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

    分析过程是这样的,先找出家庭责任制实施前后的变量与不变量,从变量中推测出改变劳动态度的真正原因:


    (1)生产单位(或最小生产单位)是变量。家庭责任制的最小生产单位是家庭,而此前集体制的最小生产单位则是生产队。


    (2)集体制与家庭责任制的产权关系是同构的,是不变量。在两种制度下,生产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即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产权关系、利益界限都是明晰的,但劳动成员之间都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无论在集体制还是家庭责任制中,生产单位都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经营权。就生产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看,在两种制度下,劳动者(社员与家庭成员)都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并且,劳动者都不享有对某块土地的使用权,都没有自主安排生产资料的权利,劳动者都是在生产单位的调配下使用(耕种)土地及生产工具。但是,有一变化却是明显的,即:当(1)发生后,在新的生产单位(家庭)中,劳动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密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更攸关了,家庭这一生产单位中的各种要素与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更攸关了。


    (3)农业科技进步不是导致劳动态度改变的变量。在劳动态度不变的条件下,采用先进科技会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农业科技进步既有利于生产队的生产,也同样有利于家庭生产。但是,技术先进程度跟劳动态度并无明显相关性,更说不上因果关系,科技进步并不一定导致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劳动者在先进科技创造的劳动条件下怠工的情况并不少见。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当然不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结果,农业科技的迅速前进对之也大大有功,例如杂交水稻的推广使水稻单产大幅提高,化肥、农药、农机的使用以及耕作方式的改进,也使效率大大提高,并减轻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但是,本文不是要分析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或构成(这是林毅夫的《中国的农村改革与农业增长》一文的目的),而是要分析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原因。就科技运用与劳动态度的关系看,即便在集体制时期,农业科技也在不断前进,但劳动积极性并未因此而提高,我们无法在农业科技前进与劳动积极性提高之间找到明显的相关性。所以,对于劳动态度的改变,科技条件并不是变量。


    (4)分配过程与形式是不变量。无论在家庭还是生产队中,分配都具有这么一个过程与形式:劳动产品首先上交生产单位,再由生产单位统一分配给个人。在集体制中,上缴国家公粮等任务之后的剩余产品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在家庭责任制中,剩余产品则由家庭统一分配。但是,两种生产单位执行的分配原则却可能不一样,在生产队的分配中,除了基本口粮,其余产品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对按劳分配的那部分产品,生产队主要以记工分的方式来考核劳动绩效,再根据工分来分配产品。但是,家庭分配却没有一个确定的原则,既很难说是人均分配,也很难说是按劳分配,并且很难说是二者的结合(详见下文)。


    (5)土地所有制是不变量,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的,集体和家庭都只有经营权。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实施家庭责任制前后,真正发生变化的乃是生产单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产单位的变化改变了劳动者的态度。这在今天看来完全是一个事实,但本文并不是为了重复这个事实,而是想针对这个事实继续追问:为什么处于家庭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比处于生产队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更有劳动积极性?答曰:是亲情这种情感因素使作为家庭成员的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幸福作贡献,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经济利益的考量,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虽然生产队与家庭一样,都既是经济利益共同体,也是情感共同体,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往远比生产队成员之间的情感交往密切,情感在家庭中的作用远大于在生产队中,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而更不愿意为生产队作贡献,从而使家庭责任制能够提高劳动积极性。


    亲情在家庭生产与分配中的作用


    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有超越经济利益的情感关系。经济利益是要计算的,而且可以用货币来量化,但情感难以量化。经济利益交往需要计算得失,但情感关系可能超越经济利益关系,有些人为了某种情感可以放弃属于自己的某些经济利益。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常常发生不计经济利益得失的互帮互助现象。一言以蔽之,对亲人的爱可以(未必一定)超越利益算计。


    实施家庭责任制后,由家庭组织生产与分配。体壮的多干活、干重活,体弱的少干活、干轻活,有病的多休息。于是,家庭成员真正做到了各尽所能。但在家庭的统一分配中,既不是人均分配,也不是按劳分配。家庭分配常常根据成员的特殊需要来进行。例如,主要劳力身强力壮,却常常多劳少得。如果母亲(或某个成员)多病,她可以很少劳动,甚至不劳动,但在分配时,她可能分得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又如,不少成年子女上学(读大学、读研究生),仍由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供养,则属于明显的不劳而获。但在法律上,父母并无供成年子女上学的义务,兄弟姐妹更无此义务。


    那么,家庭分配究竟遵循了什么样的分配原则?也许可以说,家庭是根据成员的一般需要与特殊需要来分配的。这是因为,一个家庭须考虑两个目标:和谐与繁荣。和谐主要指情感的和谐,繁荣主要指经济利益的增长,即家业的兴旺。这两个目标不是隔绝的,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若其他条件不变,情感越和谐的家庭,其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越高,也就越容易组织生产,提高效率,从而促进了繁荣。同理,家业繁荣的家庭,其成员就越能获得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的产品,也就越容易促进和谐。如果人均分配,则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员就无法得到照顾,既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不利于家庭的繁荣。例如,对于学习优秀的子女,家庭尽可能满足他上学的需要,他可以少干活甚至不干活,却分得远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这样分配,虽然让其他成员的直接经济利益受损,却不仅满足了上学子女的特殊需要,而且就长远看,子女的成才也有利于整个家庭的繁荣。因此,这种分配“不公”,通常并不会导致家庭矛盾。再如,老弱病残常常少老多得,而这种“不公”恰恰是家庭和谐的表现。家庭分配有很强的照顾性质,常常考虑成员的特殊需要,所以并不以人均分配为原则。而照顾之所以可能,正是基于亲情的。


    另一方面,如果按劳分配,则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任何集体都肯定不和谐。所以,即便在家庭以外的其他集体的分配中,也并非完全按劳分配,国家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调节、平衡利益。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就是对按劳分配的缺陷的弥补。同理,在家庭中,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弱者的生活水平将大大低于其他成员。若此,家庭必不和谐。由于家庭的发展要兼顾和谐与繁荣这两个目标,这就使得它在分配时不能简单地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又因为对亲人的爱,使家庭中的强者愿意不按劳分配,使分配有利于弱者,于是,和谐目标得以实现。因此,不人均分配与不按劳分配在家庭分配中得以可能,都是基于亲情的。


    有些人用经济学解释家庭责任制对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作用,但是,由于情感因素的介入,使通常的经济学理论很难对之作出有效解释。经济学需要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假设,它由两个不可分解的假设合成:人是理性的与人是自利的。在经济学中的利益,通常是指可以货币化的经济利益。在公共交往中,如果交往双方的情感关系越疏远,双方就越满足经济人假设。如果双方的情感关系越密切,双方就越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非常密切,这使得他们的理性不是用于谋求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此利益必须限定在经济利益),而是用于追求家庭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家庭对于成员来说,也是一种集体,所以,家庭成员在家庭中表现出利他特征,这并不满足经济学所假设的自利(不过,当家庭成员对外交往时,他可能立即变得自利),因此,通常的经济学理论是很难解释家庭成员的利他行为,也就很难解释家庭责任制为什么可以提高劳动积极性。由于家庭成员在家庭交往中不以自利为行为准则,这就使他的理性不是用于谋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他通常也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但不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而是常常用于促进家庭的整体目标(和谐与繁荣)的实现;因此,家庭中的强者就能用情感克服利益算计,在个人所得与所劳不相当(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尽其所能地劳动,却并不要求按劳分配或人均分配。如果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看法,按劳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原则,那么,家庭责任制实施后的家庭分配比集体制中的分配不是更公平了,而是更不公平了。同样,如果把平均分配视作公平的分配原则,家庭分配也是更不公平了。而这种“不公平”之所以被家庭成员接受了,还提高了效率,就是因为情感的作用——对亲人的情感超越了经济利益算计。


    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不仅体现在家庭责任制中,而且体现在更广泛的家庭成员的相互照顾中。在今天的中国农村,有许多年轻人外出务工,于是,照顾小孩、组织农业生产等事情就落在家中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身上。许多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也常把父母接到城里,帮他们照顾小孩,做些家务。当然,子女也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赡养父母。在城市,许多父母退休后,就帮助子女照顾小孩,做些家务。从法律上看,老年父母并无帮助成年子女的义务。正是亲情观念使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超越了利益算计,使在制度之外的家庭互助成为可能,并成为经常的行为(但不能一概而论)。设想一下,如果今天的老年父母都不帮助成年子女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农村的许多年轻人就根本无法脱身,外出务工,农村的经济就会萧条很多;也会使城里的年轻人开销增加,生活成本剧增。于是,这将大大增加整个社会顺利运作的成本,并将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趋于淡薄,家庭缺乏和谐。


    而在集体制中,只需按劳分配就行了。按劳分配并不考察劳动态度,也无法考察劳动态度,它仅仅是按劳动绩效进行分配。同时,对劳动者而言,他要如何劳动,是要根据他对分配的预期来决定的。若他预期的收益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力相当,则他积极劳动;若他预期的收益低于他付出的劳动力,则其积极性就降低。所以,在集体制中,劳动者通常并不是各尽所能的,而是根据收益预期来调整自己的劳动态度,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劳动者预得付劳(根据预期收益而付出劳动),然后生产单位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就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是通常的经济学所能解释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单位改变为亲情在家庭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相对于生产队中的劳动者,亲情的作用可以使家庭成员超越经济利益算计,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繁荣与幸福作贡献,于是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所以,家庭责任制能够激发亲情这种文化因素发挥作用,是它能够提高劳动积极性的关键原因,也就是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原因。


    亲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关键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亲情单独就能发生作用,它必须与其他条件相组合才能发生作用。


    在从生产队制集体制到家庭责任制这个转变中,论域是限定了的,即生产队制集体制与家庭责任制。用p表示家庭为生产单位,就可以用~p表示生产队(由于限定了论域,就不存在p与~p之外的第三种情况)。同理,q表示家庭产权关系,~q表示生产队产权关系;r表示亲情发生作用,~r表示亲情不起作用;t=表示劳动积极性高或提高,~t表示劳动积极性不高或没有提高。


    由于生产队与家庭这两种生产单位导致各自的产权关系,而两种产权关系也对应两种生产单位,所以,家庭这种生产单位(p)蕴含的是家庭产权关系(q),其间的逻辑关系就是:p→q。反过来,家庭产权关系也只能对应家庭,那么,q→p。同理,~p→~q;~q→~p。由此推论出:p↔q。“p↔q”的含义是两种生产单位与两种产权关系完全一一对应,有其一必有其二。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责任制前后,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p,所以,p是自变量,q是因变量,不能混淆二者。

    如果亲情单独发生作用,提高劳动积极性,其逻辑形式该是充分条件关系,即:r→t。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实际上,生产队生产中的劳动积极性不高的逻辑形式为:

    (1)~p∧~q∧~r→~t。

    同理,家庭生产中劳动积极性高的逻辑形式为:

    (2)p∧q∧r→t。

    这就意味着,r这个量不是单独发生作用,而是与其他量合在一起才发生作用的。如果修改p或q,r就不可能发生作用。修改p或q,不是取消p或q所代表的量,而是在论域之内改为相反的量~p或~q。由于家庭责任制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自变量),即直接把~p改为p;同时,由于p↔q,所以,当把~p改为p的同时,也就把~q改为了q。因此,当实行家庭责任制时,虽然只是直接改变了生产单位这一个量,但实际上改变了两个量。这两个量的改变,为r量的改变创造了条件。

    (1)、(2)两个式子意味着,如果~p不改变,~q也就不会改变,那么,亲情这个量就不会发生作用,即处于~r状态。当然,这不意味着亲情不会在其他情形下发生作用,只不过这里限定了论域,不考虑其他情况。例如,即便是在集体制生产队制中,家庭从生产队中分得产品,也有一些成员会把自己的利益让渡给了其他成员,这也是亲情的作用,但这种情况显然与本文的问题无关。

    另外,在集体制生产队制下,人们耕种自留地的积极性远高于在生产队劳动,而自留地的耕种就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这个对比很突出地反映了(1)到(2)的变化,反映了劳动积极性提高的条件以及亲情的作用。

    因此,准确地说,是p∧q∧r导致家庭生产的劳动积极性提高。

    但是,同样限定在生产队这个范围内,假设某种生产单位,又能否提高劳动积极性呢?假设一个生产队有100名劳动者,从15岁开始,以每3岁为年龄段分组(15-18岁的人为一组,其余类推),每组约4-6人(与一个家庭的人口相当)。我们用“p′”表示这种生产单位,用“q′”表示相应的产权关系,用“x”表示能加强一个生产单位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或因素)被激发出来了(例如,亲情就属于这样的纽带,它在家庭责任制中被激发出来了),用“~x”表示无法激发这样的纽带。那么,p′单位的劳动积极性又会如何呢?这种生产单位的几个要素结合的逻辑关系只有(3.1)与(3.2)两种情况:

    (3.1)p′∧q′∧x→t。

    (3.2)p′∧q′∧~x→~t。

    (3.1)是说,p′这种小单位激发出了x这样的纽带。但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呢?恐怕很难(未必完全不能)。因为p′单位的成员之间仍与在生产队中一样,主要是利益关系,除此而外,它并不能激发一种联系纽带。或者说,p′很难提供一个x,这个x能加强成员的联系,使处于q′产权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比在生产队中更加攸关。所以,(3.2)是很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在p′体制下,劳动积极性仍然难以提高。其实,即便出现(3.1),这仍然告诉我们,x必须与其他条件(p′和q′)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同理,p′和q′也只有激发了x,并与x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


    但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就能提供一种纽带(亲情),而这个纽带在多数情况下能使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更加攸关。于是,家庭产权关系才为那个纽带发生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而亲情在这种制度条件下一旦发生作用,就直接提高劳动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亲情这种文化因素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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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丙奇(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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